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

Bersih 3.0警方的錯誤

大馬律師公會週二發表一份“428大集會監督報告”,指警方在集會當天犯下9項錯誤。

這份報告是將428大集會與709大集會作比較,律師公會認為,警方的暴力行為已有擴張及嚴重化的傾向。

他說,當警方逮捕471人後,律師公會馬上派代表去警察訓練中心,希望為被捕者提供法律援助,但警察卻毫無理由的拒絕要求。

“根據聯邦憲法5(3)條文,被捕人士有權獲法律咨詢,警方的作業顯然違反憲法。”

以下為警方所犯的9項錯誤:

1.集會一直和平進行,但是到了午下3點,警方開始發出催淚彈及水炮來驅散群眾。
2.警方在無合理理由下,濫用武力對待民眾,這是過分及不合法的行為。
3.警方暴力待民的行為,日趨嚴重化。
4.警方一直阻撓任何人拍攝警員以武力對待民眾的行為。
5.催淚彈是直接射入人群,這種射擊方式不是為了驅散人群,而是想困住人群。
6.警方不當使用武器,演變成群眾出現報復行動。
7.觀察人員發現警方有多番羞辱集會者的行為。
8.當集會者拋擲物件,警方竟然還擊,將物件丟回人群。
9.集會當天出現許多沒有證件及便衣警員。

/光明日報